一、 鑑定初選報名資格: 鑑定初選報名資格:
(一) 就讀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小學二升三年級 (以下簡稱甲組 )或四升五年級 (以 下簡稱乙組 )學生,且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 具優良學習特質與表現,甲組二年級上期 具優良學習特質與表現,甲組二年級上期 學校舉辦之 語文、數學定期評量成績 總分在同年級或該班前百之二十;乙組四上學期 總分在同年級或該班前百之二十;乙組四上學期學校舉辦之國語文、數學及 國語文、數學及 國語文、數學及 國語文、數學及 自然科學定期評量成績總分在同年級或該班前百之二十 (扣除已取得資優學生身 分者) 。
2. 具資賦優異潛能,經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實際照顧者 (以下稱法定代理人) (以下稱法定代理人) 及教師推 薦,且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 實驗教育 (含在家自學 含在家自學 )學生需於簡章公告後,參加113學年度上期設籍學校舉辦 之最近一次定期評量,結果符合上開規且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為避免影響原校內學生報名權益,名額採外加計算 )。
二、 鑑定複選報名資格 :通過初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