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性向鑑定資格:
一、 【管道一】 初選:
(一) 應符合下列三項報名 資格其中之一:
1. 通過台中市 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生鑑定安置之應屆畢業,須持續接須持續接受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服務, 且 114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
2. 通過本市114學年度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應屆畢生,且114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
3. 具有學術性向(語文類 )資賦優異潛能之應屆畢業生, 六年級第一學期學校舉辦之國語及英兩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各自轉換為標準分數( T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4位,第5位四捨五入)後加總,達全校六年級學生前位四捨五入)後加總,達全校六年級學生前15%(扣除上述第1項資優學生人數 ),且114學年度 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
(二) 鑑定報名資格須經各國小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完成檢核,並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完成檢核,並經各就讀國中(以下簡稱各國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
(三) 實驗教育(含在家自學 )學生若不具備第1項及第2項報名資格 ,需於簡章公告後,參加設籍學校舉辦之最近一次定期評量結果符合後,參加設籍學校舉辦之最近一次定期評量結果符合後,參加設籍學校舉辦之最近一次定期評量結果符合第3項報名資格項報名資格規定,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為避免影響原校內學生報名權益,名額採外加計算),且114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報到者。
二、【管道一】複選:【管道一】初選通過且經各國中承辦單位審查者 及【管道二】 審查結果需經進一步評估者。
三、【管道二】:具有學術 性向(語文類 )資賦優異潛能之應屆畢生,且11 4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並具備下列三項資格之一者,可參加具備下列三項資格之一者,可參加【管道二】之鑑 定。
(一)111年8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有關學科競賽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之學生。
(二)111年8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參加學術研 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科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科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之學生。
(三)111年8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店,並檢附具體資料之學生。 |